【目睹父亲遭邻居杀害追凶10年 躲树林三天两夜助警擒凶】云南一男子10岁那年亲眼看见父亲惨遭邻居杀害,长大后他打零工踏上追凶之路,这一追就是10年。
庭审时,张光奇称没有杀人故意,只想制止事态。
他的辩护人提出,他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他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行为上有所节制,同时认为他的行为系正当防卫,是对方进入他们家中殴打他们后才扭打在一起的,认为张光奇的行为是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希望判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云南昭通中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张光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具有证明力,证据确实、充分,该院予以确认,张光奇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
张光奇所称没有杀死对方的故意,以及他辩护人认为张光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属正当防卫,法院认为其行为不具有防卫性,张光奇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2018年10月10日,昭通中院审判长周志培宣判称,张光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张光奇不服,上诉至云南省高院,认为死者有重大过错,一审判决过重。云南高院审理期间,他书面表示服判,请求撤回上诉。
此外,记者采访获悉,云南省镇雄县检察院的一份不起诉决定书显示,当初砍伤向明钱姐夫王某的张光明,今年58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9日被镇雄警方刑拘,2018年5月18日,被昭通市检察院取保候审。
镇雄县检察院查明称,张光明与死者系邻居,事发时他用菜刀将王某背部砍伤,2017年9月28日,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构成轻伤二级。
该院认为,张光明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公安机关当时未完善相关法律文书,导致该案已过追诉时效。”依照相关规定及要求,决定对张光明不起诉。
向明钱称,这是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发生的同一起案子,不应割裂处理,“当时参与行凶的有5人,其中有人至今没有受到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