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被告人马明弘在其家属规劝、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应视为自动投案,其如实供述了酒后驾车肇事逃逸的事实,系本案的主要事实,因此,对马明弘应认定自首情节。
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被告人马明弘未履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的法定义务,1月2日才到公安机关投案,致使公安机关不能检测其肇事时的乙醇含量,到案后对有关细节的供述与客观事实不符,悔罪态度较差等情节,从严把握从轻尺度。
三、被告人马明弘交通肇事逃逸,后被害人黄某死亡,为何未认定被告人马明弘因逃逸致人死亡,从而适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因逃逸行为致人死亡,是指发生事故后逃逸,导致被害人没有得到及时救治,错失抢救时机而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马明弘交通肇事逃逸后,现场有人随即拨打120,被害人黄某被及时送医,在医治20余天后因伤情严重死亡。因此,马明弘的逃逸行为和黄某的死亡后果之间不具备因果关系,依法只能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之间量刑。
关于被告人马明弘的量刑,法院严格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及其他同类案件的量刑,从而依法进行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