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外形与服务均构成类似
一审行政判决书显示,美图曾于2017年5月9日申请“meitu”商标,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职责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认为,该商标与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6月26日申请的“MEIZU”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第45类)在字母构成、呼叫发音等方面相近,仅在个别字母和字母大小写方面存在不同,整体上不存在显著差异,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拒绝了美图的商标注册请求。
与此同时,本案中,诉争商标除了前文所述的外形类似,在服务方面也构成类似。
据了解,类似服务是指在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判决书指出,诉争商标“meitu”指定使用的“社交陪伴;社交护送(陪伴);服装出租;婚姻介绍;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交友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域名注册(法律服务);知识产权许可”服务,与引证商标MEIZU核定使用的“社交陪伴;服装出租;交友服务;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等服务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属于类似服务,且美图公司对此明确表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