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垃圾分类 个人不分类投放垃圾拟罚200元
四海网讯、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市城市管理委起草《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及说明,即日起至11月13日,在北京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和北京市政务门户网站“首都之窗”上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送审稿首次明确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是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并针对未按照分类标准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增设了罚则。其中,个人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此外,餐饮经营单位、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不分类投放垃圾会影响个人信用
本市按照“四分法”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即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草案送审稿首次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是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此前,对于城市住宅小区来说,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落实垃圾分类责任。
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分类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同时,草案送审稿对未按照分类标准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增设了相应罚则,将相关违法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强化分类投放要求。其中,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同时提出,执法机关应当将当事人违反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情况共享到本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政机关根据本市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规定可以对其采取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