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内蒙古发改委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元。
通知提出,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加强甄别,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已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自名单公布之日起停止交易。
通知还指出,禁止擅自接入电价低的供电线路进行虚拟货币“挖矿”。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相关规定,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