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随车保安路某报警,邓某准备下车离开时被司机武某拦住,邓某随即伸腿试图踢踹司机武某,被拦下,后司机将车门关闭等待警察。
经鉴定,678路公交车及小轿车两车损失共价值人民币8140元,被害人姜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邓某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洋桥派出所民警查获。
2019年3月1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邓某提起公诉。
依法宣判:
2019年7月15日,北京市丰台法院依法进行宣判。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公共交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扣押在案的牛奶一箱予以没收存档。
被告人当庭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