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主张,二维码的采集、解码、辨识都是现有技术,不能说在专利中对字段进行人为割裂,就成了对方的独有保护范围。涉案微信扫码副服务没有使用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没有落入其保护范围。
凡客公司主张,其与财付通公司签订了支付协议,只是购买使用了微信扫码支付服务,属于善意使用者。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虽然微信扫码支付在采集、辨识等步骤上与涉案专利部分相同,但在分析、解码阶段的技术与涉案专利并不相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专利权人不能在技术特征不同的情况下,将不属于保护范围的技术利用等同原则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以“两头得利”。
最终,法院判定微卡公司、卓望公司主张微信扫码支付侵犯涉案专利的主张不成立,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