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汇算清缴退税给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本有明确:退税款直达个人银行账户。
但有人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单位和个人约定好了,支付的是税后收入;那这时候发现单位当初申报时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多了,汇算清缴时计算出来的退税是退还给扣缴(支付)单位还是个人呢?
其实,收入怎么约定、怎么结算,当然是单位与个人之间的事情。然而,作为纳税主体,肯定是个人;退税对象,当然也是个人。单位约定承担税款,其实只不过增加了个人收入而已。当然,如果产生退税之后,单位依照当初和个人之间的协议(协议肯定按照税后收入约定),再向个人索还,则是单位与个人之间另外一件事情,与退税业务无关了。
三、退税是否向个人支付利息
有这样一个问题,既然产生“退税”,说明当时交多了。既然少交税款,需要加收滞纳金;退税时是否同时向个人支付利息呢?
税法原有多缴退税支付利息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但税法同时另有规定: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因此,个人所得税因为预扣预缴多了而形成汇缴结算退税,不在加算、支付利息之列。
其实,与之道理相同,如果因为汇缴而需要补缴税款(无论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只要汇缴期限内主动申报、补税,也是不需要加收滞纳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