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薪酬调整的适用周期、合同及薪酬类型
7。建议本次薪酬调整的适用周期为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赛季各级联赛开始前一周止,即俱乐部与球员、教练员协商调整该段时期内的薪酬及其支付方案。
8。适用于本次薪酬调整的合同,建议应为各俱乐部与球员、教练员在2020年3月1日(中超、中甲)或3月3日(中乙)之前签订的符合中国足协相关规定的合同,如工作合同、肖像权合同、赞助合同等。
9。本次可适用于调整的薪酬,建议应为上述第8条列举合同项下球员或教练员的应得款项。
三、适度调整或延迟支付部分薪酬
10。在双方约定的薪酬调整周期内,建议俱乐部与所有球员、教练员协商确定薪酬调整的幅度;建议参考比例为30%至50%之间,但具体方案应由俱乐部与球员根据实际情况协商一致。
11。俱乐部根据现金流情况,可考虑与球员、教练员协商于联赛开始前延迟支付部分薪资的方案;但建议俱乐部应确保延迟支付的比例不超过原合同约定薪酬金额的30%,且延迟支付的部分应在联赛开始后90个自然日内补齐。
12。根据国际足联《指南》提出的指导原则,如俱乐部未能通过有效的协商机制与球员或教练员就调整原合同条款达成一致从而考虑按照本俱乐部的统一方案单方面做出调整的,俱乐部尤其应当整理、提供充分的材料用以证明或说明:
1)俱乐部已尽力尝试与该球员或教练员友好协商达成一致
2)俱乐部的实际经济状况
3)薪酬调整的幅度属于合理范畴
4)实施调整后,球员或教练员的净收入水平情况
5)俱乐部的单方调整方案是否适用于全队
13。如俱乐部在友好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单方面调整球员、教练的薪酬及支付方案的,应向该球员或教练按时、足额支付调整后的薪酬。
14。对税后月收入少于或等于10,000元人民币的球员及教练员,不建议俱乐部调整其薪酬;对税后月收入少于或等于20,000元人民币的球员及教练员,不建议俱乐部延迟支付其任何比例的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