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判决维持无期徒刑
2019年12月31日,四川省高院公布了林雪川故意伤害案二审判决书。四川高院驳回了林雪川的上诉,维持了广安中院对林雪川无期徒刑的量刑。
四川高院二审认为,林雪川与被害人黎永兰发生争执后,一路拖拽黎永兰,其间又击打黎永兰头部,致黎永兰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广安中院判决认定林雪川犯故意伤害罪正确。林雪川于案发之初,对黎永兰的亲属称黎永兰的伤是自己摔倒造成,公安机关接到黎永兰亲属报案后,进行了初步调查,确定林雪川有重大犯罪嫌疑,依法传唤林雪川至公安机关后,林雪川才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不成立自首,只应认定其有坦白情节。广安中院综合考量林雪川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影响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并无不当。
另一方面,对于黎永兰家属方面提出应认定林雪川的犯罪行为是故意杀人的上诉请求。四川高院认为,针对林雪川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提出的上诉理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范围,四川高院不予审理。黎永兰家属提出的林雪川应赔偿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黎永兰家属所提丧葬费、交通食宿费等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广安中院原判决已依法判赔,所判项目及数额并无不当。
四川高院最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林雪川和黎永兰家属方上诉,维持了林雪川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