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余杭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通报,2020年10月26日,自诉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余杭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及证据材料,以郎某某、何某某捏造事实,通过网络诽谤自诉人且情节严重为由,要求以诽谤罪追究郎某某、何某某的刑事责任。
余杭法院依法进行了立案审查,在审查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通知自诉人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并由余杭法院依职权调取了与本案有关的行政处罚材料。同年12月11日,诉讼代理人向余杭法院补充提交了刑事自诉状及证据材料。经审查,本案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余杭法院于12月14日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