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老人被车撞死,肇事司机全责,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因为老人的爱人和女儿已经死亡,索赔的是女儿前男友郑某。原来老人女儿病逝后,郑某代替亡故女友,尽孝照顾老人14年。
成都市大邑县大安路288号,43岁的郑冬已在这里居住了将近18年。
他经营着一家桶装水送水店,每天上午,他的三轮车都是满载着行驶在大邑城区。以往,“老父亲”王正昌会在他出门送水时,坐在门口的小板凳上,守着门市,等待“儿子”归来。但如今,小板凳上的人已经不再。
三年前的一个夜晚,王正昌被一辆冲入人行道的轿车撞倒身负重伤,次日不治身亡。
尽管郑冬与王正昌以父子相称,共同生活,但事实上,两人并无血缘关系也非近亲关系。郑冬只是王正昌的“准女婿”。
随着中国步入老龄化社会,越来越多问题凸显:子女不在了,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为老人养老,遗产归谁?子女不尽孝,老人该不该把遗产留给其他人?这个案子更有意义: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为老人养老,能否以近亲属身份索赔。
郑某和老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没有合法的收养关系,两人之间仅仅签署了一份《抚子协议书》,郑某将户籍迁到老人身边,共同生活,承担对老人的赡养责任。
这份协议,应当被认定为遗赠抚养协议。遗赠抚养协议是老人和扶养人之间签署的协议,由扶养人承担老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老人逝世后,遗产全部归归扶养人所有。所以依据这份协议,郑某取得老人的遗产,没有任何法律问题。
但是本案并不是遗产的继承问题。而是老人不幸被撞死后,向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索赔问题,依据的是《侵权责任法》,法律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有权请求赔偿的是被侵权人的近亲属。
哪些人属于近亲属呢?《民法典》明确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那么郑某和老人之间没有血缘,不是老人的女婿,也不是老人法律上的养子。如果严格依照法律的字面含义,郑某确实没有索赔的资格。
但是法院作出了一个非常伟大的判决:准女婿获赔31万。法院认为郑某作为对老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实际扶养人,应当获得物质的补偿和抚慰,其行为尊崇了公序良俗和敬老扶弱的社会传统道德。
从法理上来看,法院的判决符合立法旨意。法律为什么规定近亲属有权向侵权人索赔,是因为被侵权人和近亲属之间特殊感情,被侵权人的死亡,严重地伤害了近亲属的人格利益,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所以法律规定:近亲属有权向侵权人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本案中,郑某和老人十多年生活在一起,像家人一样照顾老人,老人的死亡对郑某精神上的伤害是非常严重的。所以我非常支持法院的判决。
法院判决是亮点
最后,为法院的勇敢判决点赞,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按照法理做出了一个伟大的判决,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为未来类似的案件树立了一个榜样:谁尽心为老人养老,谁就应享受相应的权利!
标题:成都一老人车祸去世,准女婿获赔31万,法院判决是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