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吉林省当时是否有禁止聚集的要求?检索新闻可知,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关于加强对疫情期间以会议、授课等聚集方式开展营销活动监管的紧急通知》发布于1月16日。而季某某邀请林某某来吉林从事销售宣传是在1月9日。如果禁令在后,销售宣传在前,是否也不宜追溯性执法?
此外,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国家卫健委曾多次发出“做好个人防护,不扎堆少聚集”等倡导,但并没有明确禁止聚会,尤其在低风险地区。既然国家卫健委和地方都没有明文禁止聚会,涉案人员是否不应认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还有一点值得商榷的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方面,还必须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故意。而林某某系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当时并没有任何感染症状,又来自一个低风险地区,理应不知道自己已被他人感染。(后来的流调信息显示,林某某1月5日坐火车时,曾与一对1月11日才确定为无症状感染者的夫妻在同一节车厢)。即便跨省搞了一些宣传营销活动,是否也很难说林某某和季某某“心怀叵测”,故意置传染病防治法于不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