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1)失业前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3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
(2)失业前累计缴费满3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3)失业前累计缴费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4)失业前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为24个月。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次月开始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