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的以下人员: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2)城市“三无”人员;
(3)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
(4)城乡低保对象;
(5)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
(6)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7)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8)县(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
申请城乡医疗救助不予批准的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因违法犯罪、酗酒、自残、自杀、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劳动鉴定、工伤、职业病、孕产期保健、分娩、美容保健以及嫖娼卖淫、吸毒引起的性病、艾滋病和其它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2)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
(3)超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药费用。
(4)没有按规定参保参合的人员原则上不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