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陶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27930元。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陶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62665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公司调岗行为明显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陶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单方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同时应当具备合理性:第一,调岗是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第二,调岗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第三,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第四,调岗不会增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本。原告将被告的职位由信息管理中心总监降级为普通员工,将被告的办公地点从办公室调整到8楼楼梯大厅的前台位置,虽被告调岗后的待遇保持不变,但该调岗行为明显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因此,公司对陶某某进行的岗位调整违反了法律规定。
公司向陶某某邮寄《关于要求支付赔偿金的律师函》,并告知公司其将于2019年6月17日交还门禁卡和其他资料后,不再回公司处上班,该行为应视为陶某某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的劳动关系系因被告于2019年6月17日以上述理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解除,陶某某正常上班至2019年6月17日。
依据本院前述认定,公司对陶某某存在违法调岗的事实,陶某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成立。